湖南第一師范學院
專職學生輔導員工作條例
湘一師黨字〔2010〕2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fā)[2004]16號)和《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24號)精神,切實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工作,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輔導員是學院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教師和干部的雙重身份。學院統(tǒng)籌規(guī)劃、統(tǒng)一領導輔導員隊伍建設。
第三條 輔導員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學院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組織者、實施者和指導者。輔導員應當努力成為學生健康成長的知心朋友和塑造學生健全人格的導師。
第二章 輔導員的工作要求與職責
第四條 輔導員工作要求
(一)認真做好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強學生班級建設和管理。
(二)遵循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規(guī)律,堅持繼承與創(chuàng)新相結合,創(chuàng)造性地開展工作,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與成才。
(三)主動學習和掌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論與方法,不斷提高水平和工作藝術。
(四)密切關注學生的心理狀況,做好學生的心理疏導工作,積極參與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礎性工作。
(五)經常開展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調查研究,與時俱進,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六)注重運用各種新的學生工作載體,特別是網絡等現代科學技術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徑,增強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條 輔導員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全面負責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積極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主動引導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堅定信念。
(二)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處理好學習成才、擇業(yè)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體問題,引導學生養(yǎng)成自尊、自愛、自律、自強的優(yōu)良品格,增強學生克服困難、經受考驗、承受挫折的能力。
(三)加強與學生家長的聯系,全面了解和掌握學生的思想、學習和生活情況;做好學生安全防護教育工作;高度重視并及時處理學生反映的問題,把不穩(wěn)定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及時處理學生中的突發(fā)事件,切實維護學院的安全和穩(wěn)定。
(四)熟練掌握有關學生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教育并督促學生遵紀守法;掌握學生學籍異動情況,做好有關情況的統(tǒng)計工作;認真做好學生學雜費的催繳工作。
(五)認真組織新生入學、軍訓工作,抓好學生的國防教育;深入學生班級、課堂、宿舍,了解學生的思想、學習、生活狀況,切實抓好學風和班風建設,每周必須跟班聽課一次以上。
(六)積極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yè),做好其特困補助、勤工助學、獎(助)學金的評定和國家助學貸款的組織、宣傳、教育和催還貸款等工作;做好大學生城鎮(zhèn)醫(y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
(七)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yè)觀念,為學生提供高效優(yōu)質的就業(yè)指導和信息服務。
(八)積極組織、指導學生參加素質拓展教育和校園文化建設等各項活動。
(九)參與學生宿舍的安全教育與衛(wèi)生管理工作,每周深入學生宿舍兩次以上,每月全面檢查一次以上;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學生的意見和要求,協助解決學生宿舍中存在的問題。
(十)加強黨團組織建設,指導學生黨團支部和班委會建設,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的發(fā)展培訓、學生骨干的選拔、培養(yǎng)和教育工作。
(十一)新進輔導員必須入住學生公寓一年以上。
第三章 輔導員的選聘與配備
第六條 學院專職輔導員按在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1:200的比例配備,學生人數較少的系(部),必須保證有1名以上專職輔導員。
第七條 輔導員選聘工作在學院黨委統(tǒng)一領導下,采取公開招聘的方式進行。人事處、學生工作部(處)、紀委、監(jiān)察處會同相關系(部)人員組成考核小組,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院黨委審定。
第八條 輔導員的選聘標準
(一)政治強、業(yè)務精、紀律嚴、作風正,德才兼?zhèn)洌瑯酚诜瞰I,熱愛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原則上應同時具備“211工程”大學全日制本科和“211工程”大學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
(三)具有相關的學科專業(yè)背景,具備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接受過系統(tǒng)的上崗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者優(yōu)先。
(四)輔導員應是中共黨員,學業(yè)成績優(yōu)良,身心健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30周歲,在校期間擔任過學生干部者優(yōu)先。
第四章 輔導員的管理
第九條 專職輔導員任職至少為四年。
第十條 輔導員一般要在本崗位工作兩年以上才能報考在職研究生。報考在職研究生,必須報告系(部)黨總支書記(副書記)并經系(部)集體研究同意,學生工作部(處)審核并報分管院領導批準。
第十一條 專職輔導員在任職期間,不得無故調離工作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調離工作崗位的,應提前三個月向所在系(部)提出調崗書面申請后,上報學生工作部(處)、人事處,經分管院領導同意,報學院批準后方可調崗。
第十二條 輔導員實行學生工作部(處)與系(部)雙重管理。學生工作部(處)是學院管理輔導員隊伍的職能部門,負責全院輔導員的宏觀管理、業(yè)務指導、培訓、檢查、考核、獎懲等工作。
第十三條 系(部)要加強對專職輔導員的日常管理,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輔導員的工作情況,指導和督促專職輔導員做好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與服務工作。輔導員必須嚴格遵守所在系(部)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并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第十四條 學院建立輔導員工作問責制度。學生反映不好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所帶班級學生發(fā)生重大惡性事件及刑事案件的輔導員,由學生工作部(處)會同輔導員所在系(部)黨總支書記(副書記)對輔導員進行問責,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處理或處分。
第十五條 學院支持、鼓勵輔導員開展學生工作研究,探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內容、新方法和新途徑,積極參加學院、系(部)組織的思想政治工作調研。輔導員每學年至少要撰寫一篇學生工作調查報告或公開發(fā)表一篇與本職工作相關的研究論文。
第五章 輔導員的培養(yǎng)與發(fā)展
第十六條 學院把輔導員的培養(yǎng)納入師資培訓規(guī)劃和人才培養(yǎng)計劃,享受專任教師培養(yǎng)同等待遇。學院努力為輔導員創(chuàng)造優(yōu)良的工作和生活環(huán)境,有目的、有計劃地安排在職培訓和進修。
第十七條 輔導員可按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的要求評聘相關專業(yè)技術職務。
第十八條 優(yōu)秀輔導員可以破格提拔使用,優(yōu)先推薦(免試、單考)攻讀思想政治教育專業(yè)在職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yè)以后專職從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專職輔導員可兼任系(部)學生干事、團總支書記、學生黨支部書記等相關職務,并可承擔思想道德修養(yǎng)、法律基礎、形勢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業(yè)指導、軍事理論以及專業(yè)課程的教學工作。
第二十條 學院根據專職輔導員的任職年限及實際工作表現,確定相應級別的行政待遇:
(一)碩士研究生畢業(yè)的輔導員,行政晉級實行“一、四、七制”,即在輔導員崗位連續(xù)工作一年且考核稱職的可定為副科級,連續(xù)工作四年并被評為院級以上優(yōu)秀輔導員一次以上的可定為正科級,連續(xù)工作七年并在正科級任期內被評為院級以上優(yōu)秀輔導員一次以上的可定為副處級。
(二)本科畢業(yè)的輔導員實行“三、六、九制”,即在輔導員崗位連續(xù)工作三年且考核稱職的可定為副科級,連續(xù)工作六年并被評為院級以上優(yōu)秀輔導員一次以上的可定為正科級,連續(xù)工作九年并在正科級任期內被評為院級以上優(yōu)秀輔導員一次以上的可定為副處級。
(三)除在輔導員崗位工作滿15年后轉入行政崗位的仍享受相應行政級別待遇外,輔導員離開輔導員工作崗位后不保留行政級別。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專職輔導員特殊補貼,補貼的發(fā)放與輔導員年度考核結果掛鉤。履行輔導員工作職責,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的輔導員按200元/月(按10個月計算)的標準發(fā)放特殊補貼。
第二十二條 輔導員入住學生公寓,履行工作職責,每月發(fā)放值班補助300元/月(按10個月計算)。輔導員入住學生宿舍免住宿費,水電費由學院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章 輔導員的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 學院每年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組織對專職輔導員進行一次考核。采取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對輔導員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
第二十四條 考核采取分項評分的辦法進行,分個人自評、學生評議、系(部)考核、學生工作部(處)考核和附加分五個方面,其中個人自評占10%、學生評議占20%,系(部)考核占40%,學生工作部(處)考核占30%,附加分作為評優(yōu)參考。
第二十五條 輔導員的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不稱職。“優(yōu)秀輔導員”比例為在崗輔導員人數的20﹪。同時,學院建立優(yōu)秀輔導員表彰獎勵制度,獎勵標準及辦法按學院教職工年度考核獎勵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對于年終考核不稱職的輔導員,系(部)領導和學生工作部(處)領導對其進行戒勉談話,且當年不得提拔或晉升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職務;連續(xù)兩年考核不稱職者,按學院人事管理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對違反學院紀律,造成惡劣影響者,按學院相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并調離輔導員崗位或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適應于學院專職輔導員。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中共湖南第一師范學院委員會
湖南第一師范學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